違章搭建的認定標準

【違章搭建的認定標準】違章搭建的認定標準: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 , 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 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