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辯權是:
1、同時履行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 , 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 , 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 。
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 。
【法律依據】
【合同的三種抗辯權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 , 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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