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重婚的認定標準

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由于重婚罪具有對合偶性的特點,單個人不能構成 。
2、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
3、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
具體表現為:
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 。如果行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據,如認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與第三人結婚的,不構成本罪 。
第二,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 。如果無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騙,誤認為對方沒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無配偶的入不構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單獨構成重婚罪 。
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
第一 , 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 。
【最高院重婚的認定標準】第二 , 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關系 。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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