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身份證原來的身份證無效,按規定不能再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 , 公民應當換領新證;
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 。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
【換身份證原來的還有效嗎】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 , 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此條交回原證的目的就是說明舊證失效不能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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