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貪污公款被開除的沒有補償 。
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對于一般違紀的員工 , 用人單位可以給予其警告、通報等紀律處分 , 但不能開除 。對于嚴重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予以開除,并不需要支付任何經(jīng)濟補償、賠償 。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貪污公款開除有補償嗎】(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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