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雙方可以簡易的自行劃分責任方,比如說,如果事故一方存在追尾、逆行、倒車、溜車、違反規定開關車門、違反交通信號、未按規定讓行等行為,而另一方無過失,則事故方應該對此交通事故負全責 。相反,如果雙方共同存在過錯的,則雙方都應承擔等同事故 。
如果僅是輕微事故,且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下,雙方車主對責任方的界定未能達成統一,在發生事故后,可用粉筆等做標記,然后把車挪開,以免阻塞交通 。
在移離事故現場后,雙方可等待交警到達現場再界定事故原因和責任 。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 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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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萇說筆氯松聳魄崳ⅲ?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
【如何快速理賠】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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