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 , 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離婚后沒有住房怎么辦】另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 , 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可見,離婚時,一方當事人無法得到房產的所有權或是承租權,法院有權從另一方的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當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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