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 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 , 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 按事實婚姻處理 。
【沒領結婚證的婚姻關系如何了斷】(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由于兩人共同生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 , 因而不屬于事實婚姻,而屬于非法同居關系 。
(三)非法同居關系不能通過訴訟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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