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人員回避的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審判人員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 , 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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