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2017]173號)規定的《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執行,嚴禁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認定標準 。其中,六軸列車驅動形式為6×4的總質量限值為49噸,驅動形式為6×2的總質量限值為46噸,各地不得因驅動形式為6×4的列車未辦理ETC而簡單按照46噸處理,不得簡化宣傳,出現如貨車最大總質量限定為46噸”宣傳標語 , 造成公眾誤解 , 對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且裝備空氣懸架的3軸、4軸貨車以及4軸鉸接列車,總質量限值各增加1噸 。
2、考慮到稱重檢測設施(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一定的誤差,對于貨車稱重檢測結果不大于認定標準105%(即超限部分未超過認定標準5%)的,暫按未超限超載處理 。
【高速公路限重怎么規定】3、鑒于兩軸貨車數量多、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目前,交通部正在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在相關部門統一部署專項治理之前 , 各地對于車貨總質量不超過18噸的兩軸貨車,不得以超限為由禁止其通行高速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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