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證據認定標準

(一)對當事人陳述要進行認真審查,不能說當事人的陳述就不是證據 。
(二)同事鄰居的證言作為間接證據,對法官的判斷是有價值的 。
(三)在認定案件事實時 , 品格證據不能排除在認定案件的事實之外 。
(四)如果女方說是正當防衛,舉證責任應該合理地轉移到女方,但這個證據責任不應該適用整個刑事案件中那么高的證據責任 。
【法律依據】
【家庭暴力證據認定標準】《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 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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