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
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情節為:
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認定的依據是什么一、 交通肇事罪 的 自首 認定的依據是什么? 刑法 第六十七條對自首作出了明確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有自首的表現說明罪犯的主觀罪過較之未自首者輕,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該制度對犯罪具有昭示作用,使其行為人產生趨向,從其立法意圖而言,主要是做到罰當其罪 。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從司法實踐看, 交通肇事 者對其行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許其適用從寬處理的量刑情節,可以起到鼓勵肇事者主動投案,悔過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及時賠償受害者,保持社會穩定,這與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需指出的是,自首屬于刑法范疇的制度,只適用于交通肇事已構成犯罪的情形中,而對于未構成犯罪的普通交通肇事行為,不存在自首的問題,肇事者主動投案并交待肇事行為則可在 行政處罰 時作為一項從輕處罰情節予以考慮 。二、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罪自首情節的人認定 肇事者未逃逸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自首,而應直接在第一法刑的量刑幅度內,即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 拘役 ,確定其應適用的 刑罰。主要依據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該條法條中,第一檔法定刑適用于造成 重大交通事故 未逃逸而聽候有關機關處理的情形,一旦逃逸,法定刑即升格為第二甚至第三檔 。從法律基礎理論上講,當過失行為開始只是造成較輕的后果,而且該較輕的結果有可能向著更嚴重的結果轉化時,行為人就有責任防止這一嚴重結果發生,如果行為人不履行作為義務,法律就應當對此在原有行為之外做出另一評價 。刑法規定“逃逸”加重處罰的目的不外乎兩個: 1、規勸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及時搶救受害人,以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2、規勸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及時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以保證 交通事故 的有效處理 。因此,第一檔法定刑的規定已經體現出刑法對未逃逸而主動投案行為的肯定,體現了從寬處理的精神 。在該類情形下,再將其視為自首,等于是對同一種行為進行了兩次的從寬處理,屬于刑法理論中的重復評價,違背了刑法設立不同法定刑的本意 。三、交通肇事罪自首怎樣認定? 關于交通肇事罪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對行為人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中主動投案交代罪行,認定為自首情節無異議 。但對于行為人肇事后沒有逃跑,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代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情節,這一問題爭議較大 。一種意見認為,國務院發布的《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七條規定:肇事者必須報告公安機關 。鑒于法規對肇事者賦予了強制性的告知義務,因此,即使肇事者沒有逃逸,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也不能視為自首,只能視為肇事者履行了法定義務 。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已構成犯罪,就應按犯罪的原則來處理 。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則分列的其中一種 罪名 ,分則應服從于總則 ?!缎谭ā房倓t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按此規定,只要構成犯罪,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應認定為自首 ??倓t對 自首的規定 ,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 過失犯罪。因此,對交通肇事罪的肇事人沒有逃跑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 。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 。在交通肇事罪中無論不逃逸還是逃逸,在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均應認定為自首 。在當代,交通事故頻繁發生,為了減輕罪行許多人選擇自首 。對于交通肇事當事人自首這一情節,在法律上是會重新處罰的 。交通事故頻繁發生對人們的生命造成了威脅,因此我們在行車過程中應該多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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