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檢流程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 主要有4個環節:接受報驗、抽樣、檢驗和簽發證書 。
1)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 。報驗時 需填寫“報驗申請單” , 填明申請檢驗、鑒定工作項目和要求 , 同時提交對外所簽買賣合同 , 成交小樣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
2)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后 , 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 。抽樣時 , 要按照規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 , 在貨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數量的、能代表全批貨物質量的樣品(標本)供檢驗之用 。
3)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后 , 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 , 確定檢驗內容 , 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 , 弄清檢驗的依據 , 確定檢驗標準、方法 , 然后抽樣檢驗 , 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
4)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 , 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 , 經商檢驗合格后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 , 以代替放行單) 。凡合同、信用證規定由商檢部門檢驗出證的 , 或國外要求簽檢證書的 , 根據規定簽發所需封面證書;不向國外提供證書的 , 只發行行單 。〖種類表〗以外的出口商品 , 應由商檢機構檢驗的 , 經檢驗合格發給證書或放行單后 , 方可出運 。在進口方面 , 進口商品經檢驗后 , 分別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證書” , 供對外結算或索賠用 。凡由收、用貨單位自行驗收的進口商品 , 如發現問題 , 供對外索賠用 。對于驗收合格的 , 收、用貨單位應在索賠有效期內把驗收報告送商檢機構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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