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是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是什么】版本為根據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8月6日公安部決定:刪去《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號發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號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號第二次修正)第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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