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業公司書面通知業主交房后,就算業主一直未裝修居住,也應當交納物業費 。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頒布了司法解釋,《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
【交房后一直未裝修應交納物業費嗎】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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