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什么是仲裁嗎? 仲裁是什么意思

不是所有的矛盾和糾紛都要去打官司,還有一種解決民商事糾紛的方式,叫做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仲裁活動和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我們身處社會,無時不刻在和各種商業團體打著交道,當出現了糾紛和爭議,仲裁,就會成為一種你不得不了解的東西 。今天,你將知道仲裁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仲裁的基本常識 1.仲裁機構稱仲裁委員會,屬于民間組織 。仲裁機構之間沒有互相隸屬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獨立進行公證的仲裁活動,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
2.仲裁委員會一般設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省轄市 。當事人選擇仲裁委員會仲裁不受地域限制 。
2.仲裁爭議可以調解,經爭議雙方同意也可以裁決 。提請仲裁必須由爭議雙方自愿達成同意并提交協議書,打不成仲裁協議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
3.仲裁裁決為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對雙方當事人即產生約束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向任何機關或法院申訴或上訴 。
4.對于生效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仲裁裁決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爭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共同不履行裁決協議而能解決爭議的除外 。
二、仲裁的四項基本原則 1.當事人自愿原則 。包括①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②有權選擇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③有權指定仲裁事項;④有權決定仲裁是否開庭與公開進行;⑤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自愿調解;裁決書中有無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可以當事人協商決定 。

2.獨立公正原則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
3.先行調解原則 。仲裁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針對合同糾紛和案件事實,說服雙方當事人達成必要的共識,簽訂協議,解決糾紛 。
4.一裁終局原則 。當事人的糾紛一旦提交仲裁,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即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 。
三、申請仲裁需要的條件 1.哪些情況申請仲裁 。根據規定,平等主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其中合同糾紛一般包括:經濟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及其他民事經濟合同糾紛等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一般指由于財產侵權所引起的糾紛,包括一些非合同糾紛 。

2.哪些情況不能仲裁 。一是涉及人身權的糾紛,如婚姻、收養、繼承糾紛等,這類糾紛建議通過協商或者訴訟途徑解決 。二是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
3.需要注意的問題 。請求仲裁機構仲裁應當有當事人雙方認同的仲裁協議 。若是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爭議發生后提請仲裁機構裁定的,提請仲裁的事項應訂得明確具體或應訂得較為廣泛 。如果是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的,應寫明提請仲裁的具體事項 。
4.關于仲裁協議的規定 。具備如下條件有效:①必須采用書面形式;②簽訂者必須具有主體資格;③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并且明確肯定 。具備下列情形則無效: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②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仲裁協議;③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
四、仲裁和訴訟的一般區別
1.選擇仲裁,就不能再進行訴訟,是否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到哪家仲裁機構、由誰來主持糾紛的解決等,當事人都可以自主選擇 。訴訟則實行級別、地域管轄,審判的各項程序也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
2.受案范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糾紛,而法院是可以受理刑事、行政訴訟的案件 。
3.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 。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法院有相關的法定監督機構和救濟程序 。
4.仲裁庭審理案件具有保密性,一般不公開案情和裁決 。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但訴訟達到相關的條件和要求可以申請 。
仲裁的優點在于強調自愿,有利合作,程序靈活,利于保密,費用也較低,缺點是對于裁決結果不可以上訴 。
【你了解什么是仲裁嗎? 仲裁是什么意思】文末寄語:生活需要有動力,才可以蒸蒸日上 。動力可以來自于壓力,也可以來自于夢想,這兩樣,一個是別人給的,一個是自己給的 。
-- 展開閱讀全文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