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結束以后,根據我國相關規定,一方不得以勞動仲裁委員會為被告提起相關訴訟 。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被告能否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復》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 , 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的雙方仍然是企業與職工 。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和訴訟地位上是平等的 。此類案件不是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或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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