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 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 , 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商標類似如何確認侵犯商標權】(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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