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盤問的最長時間】留置盤問的最長時間是24小時 。
【法律依據(jù)】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guī)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 在特殊情況下,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 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
對于批準繼續(xù)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對于不批準繼續(xù)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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