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減刑的條件 ,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在執行期間 , 如果認真遵守監規 , 接受教育改造 , 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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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煬偌嚶諭庵卮蠓缸锘疃? ,經查證屬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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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誑褂勻輝趾蛘吲懦卮笫鹿手校?有突出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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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ㄒ唬┡寫苤?、拘役、俞呏I叫痰?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ǘ┡寫ξ奩諭叫痰?nbsp;, 不能少于十三年;
【申請減刑條件具體包括什么】 ?。ㄈ┤嗣穹ㄔ閡勒氈痙ǖ諼迨醯詼罟娑ㄏ拗萍跣痰乃佬袒浩謚蔥械姆缸鋟腫?nbsp;, 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