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抵消條件】留置權消滅的條件有:
(一)因債權消滅而消滅 。
(二)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 , 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 。
(三)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 。
(四)因喪失占有而消滅 。
債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續的前提條件 。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權即歸于消滅 。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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