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未簽勞動合同主動辭職】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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