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員主動申請回避的法定理由是: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
【法律依據】
【審判員申請回避的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 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 , 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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