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期間單位可以辭退員工,但是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么,然后還要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 , 實施具體的考核行為 。
試用期一般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首次建立勞動關系后 , 為增加相互了解,為決定是否最終選擇對方而設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的長短取決于合同期的長短
法律依據:
【試用期被辭退怎么辦】《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 ,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