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孕期或哺乳期在勞動權利受到了侵犯時,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通過本單位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法律依據】
【哺乳期和孕期發生爭議怎么解決】《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 , 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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