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指什么

對于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但首要分子對于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 , 不承擔刑事責任 。
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 , 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 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
【法律依據】
【主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指什么】《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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