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才算同居

【法律上如何才算同居】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必須是由于夫妻雙方感情不和,且是因為夫妻雙方主觀上的原因,即雙方自愿選擇分開生活而造成的分居 。《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 , 應當調解,經調解無效后,可以準予離婚 。因此夫妻雙方在法定分居的情況下,即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只要夫妻之間分居滿兩年,經人民法院調解后 , 就可以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的當天止;(二)分居時間應該連續計算 。如果夫妻分居后又同居的 , 應當從夫妻最后一次同居結束后重新計算 。無論夫妻雙方分居過幾次,前面的分居時間都應該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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