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 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 , 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
【報警擾民警方怎么處理】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 , 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 , 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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