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協議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不得協議離婚的情況有:
(1)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解決 。
(2)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
(3)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解除婚姻關系 。
(4)當事人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 婚姻登記處是不受理離婚申請的 。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實婚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 1994年2月1日以后 , 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關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記處或法院辦理解除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
(5)雙方是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登記結婚的,不論雙方能否達成協議 , 只能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離婚 。
【不得協議離婚的情況有哪些】【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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