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仲裁法》以及一些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以下幾個方面的房地產糾紛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
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yōu)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
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
【哪些房產糾紛可以申請仲裁】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占、返還、占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
他項權利與相鄰關系,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fā)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
房屋修繕的爭議 , 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鑒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爭議 。
《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 可以缺席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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