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歐洲專利?歐盟專利申請流程!




1.在申請歐洲專利之前
首先 , 重要的是要知道什么是發明和專利 。
發明可以是例如產品 , 過程或設備 。要獲得專利 , 它必須是新穎的 , 可在工業上應用的并且涉及創造性 。
專利在特定國家/地區在特定時期內有效 。它們通常由國家專利局或EPO等地區性專利局授予 。專利授予防止第三方未經其所有者同意而制造 , 使用或出售本發明的權利 。
專利不應與其他可用的知識產權混淆:
實用新型可以在某些國家注冊 , 以保護可能不符合專利條件的技術創新
版權保護諸如文學文本 , 音樂作品和廣播之類的創意和藝術作品 , 防止未經授權的復制和某些其他使用
商標是識別產品或服務品牌的獨特標志;它們可能由二維或三維組成 , 例如字母 , 數字 , 單詞 , 形狀 , 徽標或圖片 , 甚至是聲音
設計和模型可以保護產品的視覺外觀 , 即其形狀 , 輪廓或顏色 。
在申請專利之前 , 建議進行專利檢索 。
首先 , 重要的是什么是發明和專利 。
發明可以是列如產品 , 過程或設備 。要獲得專利 , 它必須是新穎的 , 可在工業上應用的并且涉及創造性 。
專利在特定國家/地區在特定時期內有效 。它們通常由國家專利局或EPO等地區性專利局授予 。專利授予防止第三方未經所有者同意而制造 , 使用或出售本發明的權利 。
2.申請
專利保護有不同的途徑 , 最合適的途徑取決于您的發明和公司所在的市場 。歐洲專利局接受《歐洲專利公約專利合作條約 (EPC)和《 (PCT)下的申請 。如果您僅在少數幾個國家/地區尋求保護 , 則最好向每個國家局直接申請國家專利 。
歐洲專利申請包括:
授予請求
發明的描述
要求
圖紙(如果有)
摘要 。
可以使用任何語言向EPO提交申請 。但是 , EPO的官方語言是英語 , 法語和德語 。如果申請不是以其中一種語言提交的 , 則必須提交翻譯 。盡管僅對居住在歐洲以外的申請人強制提供專業代表的服務 , 但EPO建議所有申請人尋求法律意見 。
3.備案和手續審查
歐洲專利授予程序的第一步是對申請進行審查 。這涉及檢查是否已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檔 , 以便使申請符合申請日期 。
需要以下內容:
表示正在尋求歐洲專利
識別申請人的詳情
發明說明或
對先前提交的申請的引用 。
如果沒有提出索賠 , 則需要在兩個月內提出 。
隨后是與申請書某些正式方面有關的形式審查 , 包括授權書 , 圖紙和摘要的形式和內容 , 發明人的指定 , 專業代表的任命 , 必要的翻譯和費用到期 。
4.搜索
在進行形式審查的同時 , 草擬了一份歐洲檢索報告 , 列出了該局可獲得的所有與評估新穎性和創造性有關的文件 。搜索報告基于專利權利要求 , 但也考慮了說明書和任何附圖 。擬定后 , 立即將檢索報告與任何引用文件的副本以及對所要求保護的發明和申請是否符合歐洲專利公約要求的初步意見一起發送給申請人 。
5.申請書的公布
申請通常在提交日期后18個月(如果要求優先權 , 則在優先權日期之后)與通常的檢索報告一起發布 。然后 , 申請人有六個月的時間通過請求實質審查來決定是否繼續其申請 。或者 , 已經邀請請求檢查的申請人來確認是否應繼續進行申請 。申請人必須在同一時限內支付適當的指定費 , 以及在適用的情況下支付延期費 。從公布之日起 , 歐洲專利申請在申請中指定的狀態下為發明提供臨時保護 。但是 , 根據相關的國家法律 , 
6.實質審查
提出審查請求后 , 歐洲專利局將審查歐洲專利申請和發明是否符合《歐洲專利公約》的要求以及是否可以授予專利 。審查部門通常由三名審查員組成 , 其中一位與申請人或代表保持聯系 。為了確保最大的客觀性 , 審查部門將整體決定申請 。
7.授予專利
如果審查部門決定可以授予專利 , 它會為此做出決定 。提出權利要求的譯文并繳納了授予和發表的費用后 , 在歐洲專利公告中將公布授予的內容 。授予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授予的歐洲專利是各個國家專利的“捆綁” 。
8.驗證
贈款的說明一經發布 , 就必須在指定的期限內在每個指定國家/地區對專利進行驗證 , 以保持其保護作用并對侵權者可強制執行 。在許多締約國中 , 專利所有人可能必須以國家專利局的官方語言提交說明書的譯文 。根據相關的國家法律 , 申請人可能還必須在特定日期之前支付費用 。
9.反對派
授予歐洲專利后 , 如果他們認為不應授予該專利 , 則可能會遭到第三方(通常是申請人的競爭對手)的反對 。例如 , 這可能是因為本發明缺乏新穎性或不涉及創造性 。異議通知只能在《歐洲專利公報》中提及的授予書的九個月內提出 。反對派由反對派來處理 , 反對派通常由三名審查員組成 。
10.限制/撤銷
該階段還可以包括專利所有人自己發起的撤銷或限制程序 。授予專利后的任何時間 , 專利所有人均可要求撤銷或限制其專利 。限制或撤銷歐洲專利的決定自歐洲專利公告中公布之日起生效 , 并適用從頭開始于授予專利的所有締約國 。
11.上訴
歐洲專利局的決定(例如拒絕申請或在異議中)可以上訴 。上訴決定由獨立上訴委員會作出 。在某些情況下 , 有可能提出請愿書 , 以擴大上訴委員會的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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