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勞動合同到期后 ,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簽 , 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 ,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 ,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
勞動合同期滿后 , 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 , 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 , 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
【法律依據】
【不續簽合同又繼續用人合法嗎】《勞動合同法》第82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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