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對注冊商標是如何規定的】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規定是: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 , 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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