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不做當(dāng)庭宣判,等承辦法官對案件進行評議后,另外再定時間進行宣布判決結(jié)果 。
法院擇日宣判這個沒有明確的法定標(biāo)準(zhǔn)或時間,只能理解為合理時間內(nèi),這個合理時間以不超過審限為原則,簡易程序一般在三個月內(nèi),普通程序一般為六個月內(nèi)(特殊情況下可以達到15個月) , 只要在這個審限期內(nèi)宣判都屬于程序合法 。
【法律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法院擇日宣判意味什么】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戆讣瑧?yīng)當(dāng)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結(jié) 。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淼陌讣瑧?yīng)當(dāng)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審結(jié)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zhǔn),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zhǔ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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