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員工一直請病假的問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提交生病的證明 , 如果確實需要請假的 , 按照法律的固定給予其假期 。如果不能提交證明的 , 可以按照公司制度,按照曠工處理 , 超過一定的次數后,按照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投呋疾』蛘叻且蜆じ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投卟荒蓯と喂ぷ?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員工一直請病假,該怎么辦】 ?。ㄈ├投賢┝⑹彼讕蕕目凸矍榭齜⑸卮蟊浠?nbsp;,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