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難以履行債務的 , 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對方當時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3、喪失商譽;4、已經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 ,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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