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執行異議的時限是十五日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 , 裁定駁回 。
【提起執行異議的時限是怎么規定的】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 , 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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