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除另有約定,否則由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責任 。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合同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超過二十年的 , 超過部分無效 。
【租賃合同可以簽多少年】租賃期限屆滿 , 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 , 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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