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條約是現代國際法最主要的法律淵源,是當代國際法規則的主要表現形式 。從淵源角度看,國際條約可以分為契約性條約和造法性條約 。前者一般是雙邊或少數國家參加的,旨在規定締約國之間的特定事項的權利義務的條約 , 如貿易交通等事項的條約 。后者由多國參加,目的和內容是確立或修改某些國際法原則、規則或制度 。從確立國際社會一般法律規則的角度看,造法性條約無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義 。
2、國際習慣是指在國際交往中由各國前后一致地不斷重復所形成并被廣泛接受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為規則或制度.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它是國際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淵源 。
【國際法的直接淵源有哪些】3、一般法律原則是指各國法律體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則 , 如善意、禁止反言等 。一般法律原則的作用是填補法院審理案件時可能出現的由于沒有相關的條約和習慣可以適用而產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國際司法實踐中處于補充和輔助地位 , 很少被單獨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