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最新刑事案件辦案程序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新刑事案件辦案程序)
今天 , 我們就用直白的語言 , 將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做一個解析 , 看完這篇文章 , 當事人和家屬可以對刑事案件的流程樹立一個基本的框架 , 也可以明確的知道每個環節的重點 。
首先要了解刑事案件一共三大階段: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 , 也就是公檢法三兄弟輪著來 。每個階段中會有很多細小的程序和規定 , 但和三大階段是總分的關系 。我們一個一個來看 。
? 偵查階段?

公安偵查階段不是從抓捕的時候開始起算的 , 在抓捕之前通常已經立案偵查 , 等證據搜集得差不多了 , 開始抓捕 。
抓捕或自首之后的24小時以內叫做“傳喚” , 這個節點很重要 , 意味著刑事流程的齒輪全面運轉起來 。如果人被帶進派出所超過24小時還沒有出來 , 基本可以確定涉及刑事犯罪 。
犯罪嫌疑人最多傳喚24小時 , 此后公安機關如果還想繼續羈押 , 就要做出“拘留”(刑事拘留 , 也就是“刑拘”)的決定 , 并將犯罪嫌疑人送去看守所繼續關押 , 否則就得放人 。刑拘最長30天 , 30天之內必須“提請檢察院批捕” , 如果是單人單案或者情節簡單的就要注意了 , 很可能3天或者7天以內就提請批捕 。
提請批捕以后 , 檢察院在7天以內要作出決定 , 如果不批準逮捕 , 就要將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 人自然就放出來了(出來了不代表無罪 , 案件仍會正常辦理);如果批準逮捕 , 則“刑拘”變為“逮捕” , 犯罪嫌疑人會被繼續羈押在看守所 。
所以刑拘30天+批捕7天 , 常被稱為“黃金取保期” , 刑拘30天內向公安機關爭取取保候審 , 提請批捕后向檢察院爭取取保候審 , 記住對象不一樣 。
同時還需注意 , 提請檢察院批捕不代表案件已經開始第二個階段 , 在檢察院作出決定后 , 案件仍由公安機關繼續偵查 , 逮捕后的偵查期限為2個月 , 當然有一些特殊的情況會導致延長偵查期限 , 但大部分案件在批捕后2個月內都會正式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
所以 , 刑事案件的第一階段公安偵查階段 , 流程大致為:立案偵查→24h傳喚→30天刑拘→7天批捕→2個月繼續偵查 。
在第一階段 , 公安機關為了防止串供、毀滅證據、轉移贓款等情況發生 , 該階段也常被稱為“保密偵查” , 家屬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律師能會見) , 公安機關不會告訴家屬偵查進度、細節 , 所以家屬天天跑去公安局蹲點是沒有意義的 。
? 偵查階段的辯護重點?

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 , 主要工作如下:
①盡快會見犯罪嫌疑人 , 了解案件事實 , 了解公安提審內容 , 防止刑訊逼供、誘供的情況發生 , 對羈押人員的心理狀態進行疏導;
②向公安機關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 提出法律意見;
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
? 審查起訴階段?

當案件進入第二階段時 , 就意味著公安機關已經偵查完畢 , 并將偵查內容整理成冊送交檢察院 。你可以把檢察院想象成對手律師 , 他會看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 , 進行分析 , 寫起訴書 , 然后將犯罪嫌疑人起訴到法院 。
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 , 原則上1個月以內起訴到法院(第三階段) , 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15天 。特別的是 , 檢察院可以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 , 理由可以是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 也可能是檢察院案件太多忙不過來了 。
每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 公安機關會在1個月以內補偵完畢重新移送到檢察院 , 然后檢察院又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1個月+15天) , 最多退回補充偵查兩次 。這也就是所謂的“兩退三送” 。
滿打滿算檢察院階段大致流程為:1個月→延長15天→一退補偵1個月→一退重報1個月→延長15天→二退補偵1個月→二退重報1個月→延長15天 , 算下來6.5個月 , 當然不是每個步驟都會發生 。
哪種案件被“兩退三送”的可能性大呢?重大復雜的案件、人數眾多的案件、同案犯在逃的案件、證據不充分的案件 。對于認罪認罰的簡單案件 , 通常在15天以內便會結束第二階段 , 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 。
同時還需注意 , 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 并不意味著案件進度退回第一階段 , 它仍處于第二階段 , 主要負責辦理的還是檢察院 。
? 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重點?

在第二階段 , 辯護律師就可以對卷宗進行閱卷 , 公安機關前面偵查的結果呈現出來 , 辯護律師便可以對整個案件的全貌有了清晰的了解 。所以 , 辯護律師在第二階段的主要工作為:
①閱卷;
②對案件作全面分析 , 如證據分析、同類案例分析、大數據分析、量刑分析等 , 并與當事人、家屬作全面溝通;
③擬定法律意見書或口頭與檢察官交換法律意見 , 合法引導檢察院降低量刑建議或不予起訴;
④申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羈押必要性審查等 。
? 審判階段?

當檢察院正式提起公訴時 , 案件進入第三階段——法院審判階段 。
這時檢察官搖身一變公訴人 , 代表國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 而犯罪嫌疑人稱為被告人 , 律師則是辯護人 。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 一審不服可以上訴 , 一旦上訴必須受理 , 二審宣判后立即生效 , 終結所有審理程序 。對二審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 , 不過再審就不是必須受理了 , 法院是有權不啟動再審程序的 , 而且99.9999%都不會啟動再審 。
一審時 , 法院在收到起訴書及證據后 , 需要一定時間對本案進行立案 , 這個時間各個法院不盡相同 , 有的當天立案 , 有的可能花上小半個月 。立案后 , 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天以前送達被告人或辯護人 , 3個月之內宣判(重大復雜案件會延長3個月或更長) , 其中對于認罪認罰的簡單案件 , 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 1個半月宣判;對于更簡單的、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 15天以內宣判 。
一審宣判后 , 不服判決的 , 10天以內上訴(被告人不服)或者抗訴(檢察院不服);不服裁決的 , 5天以內上訴或者抗訴 , 這就是所謂的“判十裁五” 。二審法院同樣會需要一定時間立案 , 立案后2個月以內宣判(重大復雜案件會延長2個月或更長) 。
所以 , 審判階段的流程大致為:一審法院立案→開庭10天以前送達起訴書副本→普通程序3個月內宣判/簡易程序1個半月內宣判/速裁程序15天內宣判→上訴或抗訴(判十裁五)→二審法院立案→2個月內宣判 。
二審法院如果“發回重審” , 意味著上述第三階段的流程 , 重新走一遍 。
? 審判階段的辯護重點?
而在第三階段 , 辯護律師的主要工作為:
①確定辯護方案 , 與主審法官溝通案情 , 傳遞法律意見;
②整理證據材料、擬定辯護詞、可視化展示等 , 為庭審做準備;
③參加庭審 , 庭后跟進宣判進度 。
以上便是刑事案件的三大基本流程了 , 刑事案件的流程非常復雜 , 特殊程序很多 。對于當事人和家屬來說 , 僅需構建一個基礎的流程框架便足夠 , 更多細節和具體的內容可以再與律師溝通 。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最新刑事案件辦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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