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盤問的時間可以是多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公安機關盤問的時間可以是多少】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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